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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渠道可办理出口退货的三种模式

发布时间:2021-06-30 16:16浏览次数:字体大小: [极大 ]

跨境电商渠道可办理出口退货的三种模式

  跨境电商渠道可办理出口退货的三种模式

  1.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出口商品交易,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申报出口,将商品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3.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

  进入特殊区域,在特殊区域内完成理货、拼箱后,批量出口(1210)至海外仓,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指对进入特殊区域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完成销售后,在区内打小包并离境(1210)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指国内企业将商品出口报关。

  办理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退货管理要求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提示:

  1.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及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模式下,出口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仅适用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向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货申请。

  3.开展9610出口退货的商品,应具有可验核的标识,以便海关抽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出口商品。

  4.对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时间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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