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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将延续至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3-26 11:38浏览次数:字体大小: [极大 ]

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将延续至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3_3674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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