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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注意!海关总署发布对这些国家的肉类产品禁止进口的警示通报(2)

发布时间:2020-11-09 00:42浏览次数:字体大小: [极大 ]

04

关于防止不丹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9号  2020年11月1日

标题

关于防止不丹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20年10月3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公布不丹萨姆奇县(Samtse )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1239头牛,其中147头发病,3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牛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不丹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5

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8号  2020年11月1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瑞士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0月3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瑞士苏黎世(Zurich)发生1起8型蓝舌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35头牛,其中1头发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士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瑞士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士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6

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7号  2020年10月17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0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Rheinland-Falz)、萨尔州(Saarland)各有1家农场发生8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612头牛、3只山羊和2只绵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德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07

关于防止卢森堡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6号  2020年9月18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 风险司关于防止卢森堡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近期公布卢森堡雷当日郡(Redange)发生8型蓝舌病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森堡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卢森堡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1.目前卢森堡反刍动物及其产品未获我国检疫准入。

2.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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