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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越南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2号 2020年11月5日
标题 |
关于严防越南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的警示通报 |
预警事由 |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越南是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疫区。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
涉及产品 |
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
预警措施 |
一、严格执行疫情禁令和有关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高疫情风险意识,在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严格按照此前下发的疫情禁令以及有关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二、持续强化口岸防控。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2.继续加大对来自越南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5.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继续做好检疫工作。 |
备注 |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
关于防止吉布提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1号 2020年11月5日
标题 |
关于防止吉布提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
预警事由 |
2020年11月5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吉布提共和国迪基尔地区(Dikhil)发生1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312头牛,其中11头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
涉及产品 |
牛及其相关产品 |
预警措施 |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吉布提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吉布提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吉布提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吉布提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吉布提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
备注 |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
关于防止越南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0号 2020年11月3日
标题 |
关于防止越南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
预警事由 |
2020年11月3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公布越南谅山省(Lang Son)和高平省 (Cao Bang)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2748头牛,其中137头发病,2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
涉及产品 |
牛及其相关产品 |
预警措施 |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越南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
备注 |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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